1. 提单制作
2. 切结书
3. 更改提单内容/重作提单
4. 电报放货
5. 三角单/第三地发单(Switch B/L)
6. 危险品
7. 正本提单遗失
整柜货载以装货单(Shipping Order,S/O)内容为准。
并柜货载以货主书面指示(提单作法)为准。
 
以本公司所提供的切结书版本为准,若以其他格式代替,应以印有提单托运人或受货人(Notify party不含在内)名称之信纸为之。切结书需盖公司大小章
 
如要求更改提单文档内容或重作提单,需缴回原发之整套正本提单或海运单,并缴交切结书正本
3.1 托运人(Shipper)、受货人(Consignee)、受通知人(Notify party and Also Notify party):
结关前 整柜(FCL/FCL) 更改装货单S/O托运人、受货人、受通知人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
并柜(LCL/LCL) 更改提单作法S/O托运人、受货人、受通知人,需重传正确之「提单作法」
结关后 提单草稿 更改装货单S/O或提单作法之托运人、受货人、受通知
人,需先传真切结书,再作更正。
提单(B/L),海运单(Sea waybill) 更改托运人、受货人(已制海运单后,托运人不得要求更改受货人)、受通知人,不得盖更正章,必需重作提单,应缴回全套正本提单或海运单并缴交文档重作费及切结书正本。
3.2 收货地(Place of Receipt(POR)、装货港(Port of Loading(POL)、卸货港(Port of Discharge(POD)、卸存地(Place of Delivery(PDL):
提单之记载以实际收货地、装货港、卸货港、卸存地为准,不得更改
3.3 唛头(Marks):
结关前 更改装货单S/O唛头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。
结关后 更改提单草稿、提单、海运单唛头,需传真切结书。
3.4 品名(Description):
放行前 更改装货单S/O品名栏内容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
放行后 更改提单品名需向海关申请,俟取得海关同意文档后,并同全套正本提单及切结书正本方得要求更改
※依据关税总局92年6月19日台总局征字第0920104202号函规定:
“出口货物放行后,托运人如欲更改装船文档之货物名称,且与海关放行货物之名称不符时,应切实先向原通关单位申请更正出口报单之货物名称后,再向船公司申请更正装船文档之货物名称”
3.5 件数与单位(Quantity & Unit):
a.并装整交(LCL/FCL)并装并拆(LCL/LCL)条件:
结关前 更改装货单S/O件数或单位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
结关后 提单草稿、提单、海运单(Sea waybill):本公司需先核对货主提供装货单S/O上的箱数是否与货柜场相同,如有差异需与货柜场及货主确认实际之件数与单位
b.整装整拆(FCL/FCL)或整装并拆(FCL/LCL)条件:
结关前 更改装货单S/O件数或单位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
结关后 提单草稿:需传真切结书
提单、海运单(Sea waybill):需缴回全套正本提单、海运单及切结书正本
3.6 材积与重量(CBM/TON):
材积:
结关前 整柜(FCL):以装货单S/O为准;如需更改装货单之材积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
结关后 整柜(FCL):更改提单草稿的材积,需先传真切结书更正
并柜(LCL):以公证行提供之资料为准
重量:结关后以货柜场所提供为准
3.7 装船日(On Board Date):
太平洋线、欧洲线:船开当天为装船日
亚洲线:船到当天为装船日
上述装船日,不得更改
3.8 改变目的地(Change Of Destination)
盖有受货人公司大小章之电放切结书正本
缴回盖有托运人、受货人完整且连续背书之全套正本提单
缴交第三地发单所需之费用
 
盖有原托运人公司大小章之切结书正本
缴回原发之全套正本提单
缴交所需之电放费用
 
盖有原托运人公司大小章之切结书正本
缴回原发之全套正本提单
缴交所需之电放费用
 
Booking时: 货主有据实告知船方业务课之义务。
结关前: 请提供正确及完整的危险品申报书,并载明卸存地所属24小时紧急联络人
注明 1.UN number、2.Proper shipping name、3.Class、4.Packing Group。
结关后: 如更改提单草稿品名(与装货单S/O内容不同)需先经海关 同意,再缴交切结书更改;如已领取提单,需持有海关同意文档,并缴交正本切结书及缴回全套正本提单。
(如欲瞭解危险品细节,请参考安全与规定 ->危险品装载信息)
 
托运人需备妥下列文档资料才能要求船公司放货:
1. 货价1.1倍之银行本票、台支(各银行开立之台湾银行支票)或设质定存单等担保品供质押一年。
2. 正本提单遗失切结书。
3. 登报三天之相关证明文档。
4. 货品报价单(INVOICE)。
如要求以电报放货,则不再发第二套提单。
如要求重发提单,本公司将于提单上注明:
PLEASE DON'T RELEASE CONTAINER AGAINST THE FIRST YML OB/L No.I2100000001(原提单号码)
即『本提单为重发提单,原提单无效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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