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3.1 托运人(Shipper)、受货人(Consignee)、受通知人(Notify
party and Also Notify party): |
| 结关前 |
整柜(FCL/FCL) |
更改装货单S/O托运人、受货人、受通知人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 |
| 并柜(LCL/LCL) |
更改提单作法S/O托运人、受货人、受通知人,需重传正确之「提单作法」 |
| 结关后 |
提单草稿 |
更改装货单S/O或提单作法之托运人、受货人、受通知
人,需先传真切结书,再作更正。 |
| 提单(B/L),海运单(Sea waybill) |
更改托运人、受货人(已制海运单后,托运人不得要求更改受货人)、受通知人,不得盖更正章,必需重作提单,应缴回全套正本提单或海运单并缴交文档重作费及切结书正本。 |
| 3.2 收货地(Place
of Receipt(POR)、装货港(Port of Loading(POL)、卸货港(Port of Discharge(POD)、卸存地(Place
of Delivery(PDL): |
| 提单之记载以实际收货地、装货港、卸货港、卸存地为准,不得更改 |
| 3.3 唛头(Marks): |
| 结关前 |
更改装货单S/O唛头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。 |
| 结关后 |
更改提单草稿、提单、海运单唛头,需传真切结书。 |
| 3.4 品名(Description): |
| 放行前 |
更改装货单S/O品名栏内容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 |
| 放行后 |
更改提单品名需向海关申请,俟取得海关同意文档后,并同全套正本提单及切结书正本方得要求更改 |
※依据关税总局92年6月19日台总局征字第0920104202号函规定:
“出口货物放行后,托运人如欲更改装船文档之货物名称,且与海关放行货物之名称不符时,应切实先向原通关单位申请更正出口报单之货物名称后,再向船公司申请更正装船文档之货物名称” |
| 3.5 件数与单位(Quantity
& Unit): |
| a.并装整交(LCL/FCL)并装并拆(LCL/LCL)条件: |
| 结关前 |
更改装货单S/O件数或单位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 |
| 结关后 |
提单草稿、提单、海运单(Sea waybill):本公司需先核对货主提供装货单S/O上的箱数是否与货柜场相同,如有差异需与货柜场及货主确认实际之件数与单位 |
| b.整装整拆(FCL/FCL)或整装并拆(FCL/LCL)条件: |
| 结关前 |
更改装货单S/O件数或单位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S/O |
| 结关后 |
提单草稿:需传真切结书
提单、海运单(Sea waybill):需缴回全套正本提单、海运单及切结书正本 |
| 3.6 材积与重量(CBM/TON): |
| 材积: |
| 结关前 |
整柜(FCL):以装货单S/O为准;如需更改装货单之材积,需重传正确之装货单 |
| 结关后 |
整柜(FCL):更改提单草稿的材积,需先传真切结书更正
并柜(LCL):以公证行提供之资料为准 |
| 重量:结关后以货柜场所提供为准 |
| 3.7 装船日(On
Board Date): |
太平洋线、欧洲线:船开当天为装船日 亚洲线:船到当天为装船日
上述装船日,不得更改 |
| 3.8 改变目的地(Change
Of Destination) |
 盖有受货人公司大小章之电放切结书正本
 缴回盖有托运人、受货人完整且连续背书之全套正本提单
 缴交第三地发单所需之费用 |